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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

2021-08-20 247 次

皖政〔2015〕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试点地区要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试点范围。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自愿申报基础上经省政府遴选推荐上报。试点地区名单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公布为准。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原则上应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试点内容及任务

(一)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进度。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要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探索实行统一登记。

(二)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

试点地区要在国家批准公布后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两权”抵押进行登记,规范登记流程,完善他项权利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注销程序。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要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其“两权”流转处置功能,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

(三)规范“两权”价值评估行为。

试点地区要建立“两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努力做到一次评估、三年有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探索建立“两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农业、国土、房管部门应对评估机构资质准入、评估方式等进行规范。

(四)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

金融机构要建立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下放“两权”抵押贷款审批权,明确赋予县域支行“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自主权。

(五)建立“两权”抵押物处置机制。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试点地区要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鼓励通过挂牌流转、专设机构收储等方式,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六)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探索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安徽保监局要指导保险行业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试点地区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两权”抵押贷款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七)加大货币政策扶持和监管政策支持。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设立首期专项支农再贷款限额10亿元,后续限额将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安徽银监局要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法制办、省国税局、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单位,成立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统称省级指导小组),负责落实全国指导小组有关“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指导试点地区开展试点,督查试点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统筹协调试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省级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

试点地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要在国家批准公布后及时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内“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对当地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支持政策,经省指导小组审核后,报全国指导小组备案。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指导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积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市、县工作小组和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1名联络员,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省、市、县三级会商制度。

省、市级指导小组和试点地区工作小组要建立试点工作会商制度,协调研究解决“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做好监测评估。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并做好我省试点地区统计工作;会同省级指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形成我省试点工作报告上报全国指导小组。试点地区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试点启动后按季度向省级指导小组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政策建议。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